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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被告席上,律师认真陈述着,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婴幼儿在这个阶段具有特殊的需求,特别是哺乳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母亲通常更能提供直接和必要的抚养条件。」


    马上,原告席呈上了证据。律师义愤填膺,边说边摇晃手里的照片。


    「对方律师,法律通常确是如此规定。但,被告婚内劈腿,即将净身出户,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适合抚养幼童。」


    「试问一个对家庭对另一半不负责任的人,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会对孩子做出哪种行为,可想而知。」


    此时,旁听席上早已议论纷纷。


    「母亲是伟大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配当一位母亲。」


    原告律师带着胜利的微笑看向我。


    「说得好,冯佳悦根本就不配做母亲。」


    旁听席上有人高声声讨,接着是一阵热烈的掌声。


    我净身出户,并且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我没了妈妈,丢了孩子,妈妈白手起家的公司也成了刘念的。


    我浑浑噩噩地回到家里。


    很快收拾好行李,这个家本就没有我太多的东西。


    我所有的行李都是妈妈留给我的,而婚后多数是为刘念和婆婆置办的东西。


    临走前,我抱着孩子不愿放手。


    婆婆先是规劝我,


    「佳悦啊,虽然我们相处的时间不长,但我儿子为了这个家付出了太多的辛苦。你劈腿的事我都看到了,你对不起我儿子,所以你还是赶紧走吧!」


    见我不为所动,开始拉扯我,抢走孩子,并将我连人带行李一同扔出了家门。


    我坐在地上,看着我苦心经营的家,只剩下冷笑。


    我竟谁人都可以随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