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契(第 1 / 3 页)
    “仲裁庭的各位成员,”林杭朝向仲裁员,再转头向HydroPlus的两位律师,“敬爱的同事,早上好。”
    “我是林杭,代表CurrentTurbine出席今天的Oral Hearing(口头听证会),我负责程序事项,这是我的cosel陈家明,负责实体事项。”
    “被申请人在程序上有两个submission,其一是仲裁庭无权管辖此案,其二是仲裁庭不应排除Charles Ng进入仲裁程序。”
    CurrentTurbine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提出该程序异议的被申请人方先开始。
    仲裁语言是英语,陈程听到林杭一口板板正正的英腔。
    很好听,可以说是一种享受。
    林杭应该没有出国的经历,练就这口英腔不知道练了有多久。
    她等这一天等了多久?
    林杭接着陈述:“仲裁庭有管辖此案的表面管辖权,所以被申请人进入到仲裁程序中提起管辖权异议。”
    “首先,我们认为争端解决条款作为合同中特殊的条款可以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具有可分离性。”
    “其次,我们认为单边选择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定的——”
    首席仲裁员打断她:“但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达成合意的,你怎么解释意思自治?”
    香港在司法上沿袭了殖民时期的体系,和亲仲裁的英国一样,对此类条款倾向于认定为肯定效力。甚至曾经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了该条款的效力。
    这是一场硬仗,她早知道。
    她这数十个日日夜夜绝没有一分钟懈怠,就为了迎头赶上。
    “请您参考这份证言,”林杭向首裁和边裁递上证据材料,“我们的前任CEO在和HydroPlus的谈判过程颇费周折,最后是以责任限制条款和申请人达成了交换。”
    “我们接受单边选择仲裁条款的前提是责任限制条款,”她递上买卖合同的副本,“在责任限制条款中,限制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单边选择仲裁条款只给予了申请人——也就是买方提起仲裁的权利。”
    “而在仲裁之外的救济方式,即使被申请人希望提起诉讼,也只由R国法院专属管辖,可谓是剥夺了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自由。”
    “这在程序上,违反了合同的相互性。这也体现在美国阿肯色州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中。”
    陈程漫不经心地听着林杭的发言,思绪却没跟在案子上。
    他静静地注视